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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简介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关于申请特种防护用品LA安全标志的细节
LA安全标志作为中国国内,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所有生产制造特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要进行的安全资格的认证。该认证细则适用于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LA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故,所有生产、制造、销售的的企业均须通过产品的LA安全标志认证。
注:以下有部分为摘录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字
1.LA安全标志涉及到的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对需做LA认证的产品形成了产品目录,包含了PPE的六个大类。
1.1 头部护具类
1.2 呼吸护具类
1.3 眼面护具类
1.4 防护服类
1.5 防护鞋类
1.6 防坠落护具类
详细的目录可参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 具备认证LA安全标志资格的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确定,LA安全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监制。并且在加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印章后方为有效标志。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LA安全标志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LA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及日常管理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下属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资格(国内、进口)
3.1 产品制造商
3.1.1 具有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3.1.2 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3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场所、设备、检测、管理等);
3.1.4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人资条件(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检测认识、管理人员等);
3.1.5 生产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技术性、控制性、指导性资料;
3.1.6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3.1.7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3.2.1 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2 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协议或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
3.2.3 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2.4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体系
3.2.5 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销售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及使用方法。
4.认证程序
4.1 申请提交资料
4.1.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附属型企业还需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4.1.3 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及内部技术规程、控制规程、工艺规程及重要物料等资料。
4.1.4 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外购件等零件汇总表
4.1.5 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文件
4.1.5 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产品图片、产品设计图等资料
4.2 资料确认及实地审查
4.2.1 安标管理中心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在规定日期内内资料进行评核,评核OK的对资料进行技术身缠,技术审查通过后,会通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准备,若资料评核不通过,则会通知企业进行改善。
4.2.2 资料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安标管理中心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安排稽查人员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稽查的包括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
4.2.3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4.2.4 在现场审查及样品抽测均合格后,安标中心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公布,同时将LA安全标志颁发给申请企业。标志有效期为4年
若审查确认不合格企业,重新申请认证的间隔不得低于90天
4.3 监督审查
获得LA安全标志认证的企业,安标中心须每年对企业做一年监督审查,审查通认证,同时企业须配合安标中心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不定期的产品检测。
5. 标志的管理
5.1 标志的更新
在标志的使用期限之内,若企业的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5.2 标志的暂停使用
当企业未能保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或者生产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是,将暂停使用LA安全标志
5.3 标志的取消(以下有一项即需取消)
5.3.1 安全标志使用期限已满,但生产单位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
5.3.2 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标志的或者整改期间拒绝复查及复查不合格的
5.3.3 生产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及拒绝监督审查的及非法转让、买卖LA安全标志的
5.3.4 国家命令禁止,及生产的产品已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5.3.5 未能保持产品稳定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及暂停使用期间私自生产的
5.3.6 其他的相关撤销条件
备注:若企业内撤销LA安全标志后,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80天,若出现以弄虚作假获得LA安全标志的,或非法买卖、转让LA安全标志的。再次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2年。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关于申请特种防护用品LA安全标志的细节
LA安全标志作为中国国内,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所有生产制造特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要进行的安全资格的认证。该认证细则适用于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LA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故,所有生产、制造、销售的的企业均须通过产品的LA安全标志认证。
注:以下有部分为摘录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字
1.LA安全标志涉及到的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对需做LA认证的产品形成了产品目录,包含了PPE的六个大类。
1.1 头部护具类
1.2 呼吸护具类
1.3 眼面护具类
1.4 防护服类
1.5 防护鞋类
1.6 防坠落护具类
详细的目录可参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 具备认证LA安全标志资格的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确定,LA安全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监制。并且在加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印章后方为有效标志。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LA安全标志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LA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及日常管理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下属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资格(国内、进口)
3.1 产品制造商
3.1.1 具有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3.1.2 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3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场所、设备、检测、管理等);
3.1.4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人资条件(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检测认识、管理人员等);
3.1.5 生产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技术性、控制性、指导性资料;
3.1.6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3.1.7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3.2.1 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2 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协议或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
3.2.3 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2.4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体系
3.2.5 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销售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及使用方法。
4.认证程序
4.1 申请提交资料
4.1.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附属型企业还需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4.1.3 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及内部技术规程、控制规程、工艺规程及重要物料等资料。
4.1.4 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外购件等零件汇总表
4.1.5 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文件
4.1.5 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产品图片、产品设计图等资料
4.2 资料确认及实地审查
4.2.1 安标管理中心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在规定日期内内资料进行评核,评核OK的对资料进行技术身缠,技术审查通过后,会通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准备,若资料评核不通过,则会通知企业进行改善。
4.2.2 资料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安标管理中心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安排稽查人员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稽查的包括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
4.2.3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4.2.4 在现场审查及样品抽测均合格后,安标中心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公布,同时将LA安全标志颁发给申请企业。标志有效期为4年
若审查确认不合格企业,重新申请认证的间隔不得低于90天
4.3 监督审查
获得LA安全标志认证的企业,安标中心须每年对企业做一年监督审查,审查通认证,同时企业须配合安标中心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不定期的产品检测。
5. 标志的管理
5.1 标志的更新
在标志的使用期限之内,若企业的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5.2 标志的暂停使用
当企业未能保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或者生产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是,将暂停使用LA安全标志
5.3 标志的取消(以下有一项即需取消)
5.3.1 安全标志使用期限已满,但生产单位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
5.3.2 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标志的或者整改期间拒绝复查及复查不合格的
5.3.3 生产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及拒绝监督审查的及非法转让、买卖LA安全标志的
5.3.4 国家命令禁止,及生产的产品已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5.3.5 未能保持产品稳定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及暂停使用期间私自生产的
5.3.6 其他的相关撤销条件
备注:若企业内撤销LA安全标志后,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80天,若出现以弄虚作假获得LA安全标志的,或非法买卖、转让LA安全标志的。再次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2年。